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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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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課程或該場次訓練課程之補助;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計畫之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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