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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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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四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一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人。
(七)地方政府代表三人。
(八)受僱者代表四至五人。
(九)雇主代表四至五人。
(十)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