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四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一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人。 (七)地方政府代表三人。 (八)受僱者代表四至五人。 (九)雇主代表四至五人。 (十)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