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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程序視訊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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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於收到勞工或工會依前點規定申請後,應經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同意,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工或工會經依前點規定申請後,如欲變更為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
    程序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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