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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25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消滅時效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避免相關債務免責之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及本保險基金財務穩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
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定明本保險之保險費及
滯納金排除相關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