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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47 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
醫師複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利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能正確審定失能狀態及等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被保險人有複檢之必要,保險人得指定醫院或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