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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59 條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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