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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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61 條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
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
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使本保險基金之財務收支健全,並避免不當運用,爰定明本保險基金之用途及限制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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