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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
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保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甲類會員之勞工工作安全,爰定
明是類勞工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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