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存續,避免雇主任意解僱職業災害勞工,爰
    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其中第二款之解僱事由,係指雇
    主依本法及勞動契約已先盡其適性配工義務後,職業災害勞工之身心障礙程度仍
    不堪勝任工作而言,雇主不得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傷病醫療終止後未盡其安置義
    務逕主張本款規定解僱職業災害勞工,併予敘明。
二、雇主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