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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5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業者(以下簡稱代辦業者),指從
    事代辦服務之國內企業經營者。
    代辦業者,非經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該法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服務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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