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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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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辦業者辦理代辦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訂定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並於代辦服務之服務網
      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公告之。
(二)前款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應包括打工度假方式介
      紹、報名方式、代辦項目及各項目費用、申請異動須知、疑義處理
      機制、收費及退費規定、行前須知、海外緊急連絡窗口、不可歸責
      或不可抗力事項之處理作法、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應提供代辦服務契約及相關文件予消費者留存。
(四)主動、據實告知消費者海外打工度假風險,並協助消費者事先充分
      瞭解申請前往之海外國家勞動法規,及提醒消費者另行投保適當之
      商業保險,且經消費者同意簽名確認。
(五)必要時得向消費者說明,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消
      費者檢具外語能力、健康狀況或財力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