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代辦業者應依下列規定,於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中,
明定退費基準:
(一)因可歸責於代辦業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代辦業
者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消費者且說明其事由,並應退還消
費者已繳之全額費用;消費者若有其他損害,並應賠償,但代辦業
者提供其他和解方案,經消費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代辦業者
應提供已代繳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依下列基準
退還消費者:
1.參與青年打工度假計畫者:
(1)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內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
還餘款百分之七十。
(2)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後至申請簽證前申請退費,
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因未能取得簽證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
之四十。
(4)消費者於取得簽證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得不予退還。
2.參與暑期打工與旅遊計畫者:
(1)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內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
還餘款百分之七十。
(2)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後至進行相關資格測驗前申
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因未能取得工作資格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
百分之四十。
(4)消費者於取得相關工作資格或資格文件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
得不予退還。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點第三款指定之打工度假計畫,其退
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因天然或人為災害、戰亂、交通阻絕、邊境管制、政府命令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代辦業者及消費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
,代辦業者應提供已代繳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退還消
費者全部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