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代辦業者應記錄消費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必要資料,並保存至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前項資料代辦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蒐集、處 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