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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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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辦業者應記錄消費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必要資料,並保存至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前項資料代辦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蒐集、處
    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