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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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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就業保險法請領之育嬰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