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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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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或勞工請假規則第二
    條規定,給付受僱者(勞工)下列各款假別之薪資(工資)後,得申
    請本補助:
(一)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
(二)婚假第九日至第十四日之工資。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
    逾五日或婚假逾八日,且薪資(工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