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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7
七、雇主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至遲應於給付受僱者(勞工)產檢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之薪資(工資)後二年內辦理;逾期申請者,
    勞保局不予發給。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