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減少人員移動,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執行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有關失業(再)認定及失業給付等規定時, 得允申請人以彈性方式辦理,以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