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受理失業 (再)認定及失業給付等業務,申請人除親自臨櫃辦理外,於有下列 情形之一時,亦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於任 一行政區域提升至第三級(含)以上。 (二)其他於疫情期間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有防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