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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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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受理失業
    (再)認定及失業給付等業務,申請人除親自臨櫃辦理外,於有下列
    情形之一時,亦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於任
      一行政區域提升至第三級(含)以上。
(二)其他於疫情期間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有防疫需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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