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點申請人提出之下列文件,辦理失業(再)
    認定:
(一)初次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者:
      1.求職登記表。
      2.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3.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6.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7.有扶養眷屬者,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申請失業(再)認定者: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求職紀錄。但申請人居住地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
        戒標準達第四級者,免附。
      3.委託他人辦理者,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以電話聯繫補
    件內容及作成紀錄外,併同以掛號郵寄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並載明
    申請人應自送達、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