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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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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用人單位應依核定工作機會,按月檢送出勤紀錄、印領清冊、各
      項支用單據及領據或收據等文件,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各項經費產生之利息,於結案時一併
      繳回。
      各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
      撥(銷)之方式及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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