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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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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工領取下列補助或津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失業給付。
  (二)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臨時工
      作津貼及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等補助或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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