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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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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經費追繳及申訴處理。
(二)民間團體提出工作機會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三)受理申請登記及推介派工。
(四)受理民間團體經費核撥(銷)等事項。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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