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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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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團體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協助政府推動防疫相關工作。
(二)與設立宗旨或任務相關之社會公益或社區關懷工作。
    經分署審認民間團體所提出之工作機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
    風險,並經核定後,由用人單位發給防疫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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