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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
    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
      八)。
(七)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據影本
      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明
      )、保險人員名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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