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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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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於下列店家:
(一)現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執行單位。
(二)現為依本部相關創業貸款規定獲貸者,於貸款期間均按期繳納貸款
      本息,尚在還款期間,且所營事業未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之庇護工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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