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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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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店家,應於本署公告受期理限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登記、立案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店家所提出之申請內容,經審查同意後,應據以執行;店家應於
    本署公告活動期間內,定期檢送績效彙報表(如附件二),並於活動
    結束後十五日內向轄區分署提交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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