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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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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店家依本計畫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
    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分署受理店家依本計畫所提出之申請,得採書面方式辦理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