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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域揹負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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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山域揹負作業者(以下稱為高山協作員)工作性質特殊,其可能因他
    人或團體之山區旅遊、生態調查、山區環境工程、緊急救難及其他等
    需求,受委託於不同山區地形環境下,協助從事揹負重物的活動。其
    揹負作業,除因揹負重物導致的工作負荷外,其作業活動地區經常位
    於高海拔地形及天候不良之高山地區,也增加其作業難度及負荷,而
    有相當大的潛在危險。
    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107  年「揹工揹負作業生物
    力學研究」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7%的高山協作員覺得山域揹負作
    業是一件很容易造成肌肉骨骼不適的工作,有 55.4% 曾經因揹負作
    業而受傷。而高山協作員工作內容包含揹負物品、高山嚮導、高山領
    隊、提供餐食等,大多數為按件計酬形式,少數為薪資制或薪資加按
    件計酬混合式。因受到季節、天候及環境影響,大多並非全年的長期
    工作,有很大的季節變動性,工作型態非常彈性及多樣性,再加上工
    作負荷大,因此高山協作員的流動性很大,臨時性人力占相當高的比
    率。
    為避免高山協作員因工作而受傷,於從事工作前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另山域揹負作業多屬重體力勞動且部
    分作業具特殊危害,就高山協作員之健康管理應妥為規劃,並減少其
    工作時間,且在工作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等。考量高山協作員工作性質
    、型態等特殊性,為保障其工作安全與健康,以及維護合法的勞動權
    益,特訂定本指引作為行政指導,提供高山協作員及受領高山協作服
    務者,據以執行相關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及其建議事項,以落實其
    危害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