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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指臺灣地區、外國、香港
    、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許可以外大陸地區勞務、服務等
      之廣告活動。
(二)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之強
      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活動,其內容包括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許可,指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並有實
    際營業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