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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指臺灣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
    人力仲介業務之行為。
    前項所稱人力仲介,指促成委任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而進行介紹或提
    供機會之媒介居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