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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得依前點附表所列裁罰基準,加重罰鍰額度一倍:
(一)從事廣告活動或置入性行銷之內容,涉及半導體、積體電路等關鍵
      產業或關鍵職務。
(二)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涉及半導體、
      積體電路等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
    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額度,除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情
    形外,應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定罰鍰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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