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得依前點附表所列裁罰基準,加重罰鍰額度一倍: (一)從事廣告活動或置入性行銷之內容,涉及半導體、積體電路等關鍵 產業或關鍵職務。 (二)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涉及半導體、 積體電路等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 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額度,除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情 形外,應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定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