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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經審酌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從輕或
    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
    ,不受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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