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經審酌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從輕或 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 ,不受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