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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選手作品保存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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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技能競賽於展覽場(館)辦理時,選手作品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
    行運用處置,前點選手作品分類表不適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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