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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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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路業者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律管理事項
一、平台展示、進(鋪)貨前,應先確認機械設備器具是否為本法第七條
    或第八條所定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指定產品;
    如有疑義,逕洽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構(機械設備
    器具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首頁下載專區
    -服務宣導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
二、經確認為本法所定指定產品者:
(一)網路虛擬平台展示時,該產品如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
      應標註「本產品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安全標
      準,廠商(製造、輸入者)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
      並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等警語。
(二)實體賣場(含店鋪)進(鋪)貨前應要求廠商(製造、輸入者)提
      供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於交貨時
      檢視產品本體明顯處有無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
三、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之「
    完成登錄/驗證產品查詢」資料庫,使用關鍵字(產品種類、廠商名
    /稱、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或型式/系列型式等)確認已完成申報登
    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
四、定期清查上架陳列展示之機械設備器具,如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
    登錄/驗證合格或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之指定產品者,除
    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及通知廠商(製造、輸入者)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善
    外,並建檔列管該產品至改善完成符合規定後,始予重新上架陳列展
    示,另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五、建立顧客意見回饋處理機制,並於網路虛擬平台、實體賣場(店鋪)
    張貼法定十三種指定產品應完成登錄/驗證及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
    格標章之訊息,以利顧客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
    資訊網進行查詢。
六、接獲顧客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登錄/驗證合格及未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指定產品之意見,經確認後應立即啟動下架及通報程
    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一、查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構認可產品種類,範圍及聯
    絡資訊,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有資料可詢,爰以相關文字取代
    附表二。
二、鑒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上架陳列展示之產品,有運
    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未運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及
    受邊境管制或未受邊境管制之區別,爰修正部分自律管理事項,以符
    合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業者之實務需求。
三、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