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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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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自律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紀錄
一、通路業者應成立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事項,參考本指引之附表二及
    附表三,每六個月稽核本自律管理事項之辦理情形,並邀集業務相關
    人員召開檢討會議,對於稽核缺失提出矯正措施或建議事項及製作會
    議紀錄。
二、有關自律管理事項執行、稽核作業及檢討會議之紀錄應留存備查,並
    保存三年,前述稽核檢討會議紀錄應公告周知相關業務部門及人員,
    以落實本自律管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配合刪除附表二,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