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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第 8 條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領取本保
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
一、經核定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
    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領取本保險或勞
工保險失能給付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爰於本條定明前開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
程度及保險人逕予退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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