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2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條例第四
    十五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
    三十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