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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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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無故逾三十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受處分相對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
    由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