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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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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無執行實益,已取得執行憑證
      者。
(二)受處分相對人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者。
(三)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送行政執
      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