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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
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
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第
二項)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第二項規定定明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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