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 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二、失能津貼: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規定者。 三、死亡津貼:因職業病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死亡津貼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 十三條遺屬津貼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從事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 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依規定申請本辦法醫療補助、失能 或死亡津貼,為使前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明確,爰於第一項分款定明前開補助、 津貼發給之對象。 二、本辦法所定死亡津貼係一次性給付,爰於第二項定明其受領之遺屬、順序及發給 方法,準用本法遺屬津貼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