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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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醫療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明確規範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之應備書件,爰參照本法施行
細則有關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規定,於本條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