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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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死亡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
    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
    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職業病診斷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明確規範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死亡津貼之應備書件,參照本法施行細
則所定請領死亡給付應備書件之規定,於本條定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