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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條至第
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第三項)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
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三項
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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