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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
    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加保者之保險效力,除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外,
原則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為確保依本辦法申報加保之制度正常運行,
以維被保險人權益,爰定明保險費之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