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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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依本辦法參加本保險者,應全額繳費,不適用本法及其他法令有關保險費
免繳或補助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考量本辦法之簡便加保作法特性,投保薪資之申報、保險費之繳納與一般投保單位採
按月計收或扣除有別,為免衍生後續保費計算爭議,爰定明依本辦法加保者,應全額
繳費,不適用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有關保險費免繳或補助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