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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
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使符合本辦法加保資格者,得由其投保單位或本人以簡便方式辦理加保,爰於本條
明定得透過保險人官方網站、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之管道,提供或輸入第
五條所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相關資料,線上辦理加保;對於不諳電腦操作者,亦可
至保險人指定之職業工會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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