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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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連絡電話。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月
    薪資總額。
三、保險起、訖日。
四、從事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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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查投保單位為所屬勞工辦理申報加保手續時,本應提供被保險人及其雇主之相關
    基本資料,以利保險人辦理後續審核或給付認定等事宜,爰於本條定明符合本辦
    法加保資格者,透過前條加保管道申報加保時,應提供或輸入之投保單位或被保
    險人相關必要資料。
二、另有關第二款所定月薪資總額,在受僱員工,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
    工資,或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在實際從事勞動雇主,為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
    酬,或經營事業所得;在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為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所獲致之
    報酬;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為提供勞務所獲致之
    報酬,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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