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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
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為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期限繳納,保險人後續移送行政執行之程序,並使投保
單位得以預見,乃參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意旨及現行勞工保險溢領給
付之催繳作業方式,定明前開未依期限繳納之投保單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
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保險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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