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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
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
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
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第二項)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
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第三項)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三項為本辦法訂定
之依據,爰予明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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